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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拟制定村务公开条例征地补偿等财务事项应公开

时间:2020-12-26  编辑:Admin  阅读:136

05/30/2013

本报昆明5月29日电(记者 刘百军 实习生 魏召松) 在日前举行的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务公开条例》被提交会议审议。

该条例规定,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资金及措施、扶贫开发、产业发展、救灾救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优待抚恤、农村医疗救助、高龄补助等政策及执行情况等政务事项,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成员的分工、履职、廉洁自律及奖惩情况等村民自治事项,农机农具购置、移民搬迁、扶贫资助、征地补偿、种植、养殖、退耕还林(草)等款物的兑现情况等财务事项应当公开。

条例规定,经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应当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场所设立固定的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应当保留七日以上;集体财务收支情况每个季度公开一次,下个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0号前公开上个季度的财务情况;一般的村务事项每半年公开一次,涉及农民重大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应当及时公开。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村民小组公开的内容除留档外,应当报村民委员会立档保存。

据悉,2月20日,在文山州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文山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正新在作《关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务公开条例〉(草案)的说明》时指出,目前,文山州960余个村(居)民委员会中全部建立了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的实行,激发了农民当家作主的热情,强化了对农村干部的监督和约束,促进了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但是,由于长期以来仅靠政策推动村务公开工作,致使村务公开管理还存在不少问题,如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公开的内容、时间、程序不规范;不公开、假公开的责任追究得不到有效监督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文山州村务公开的质量和民主管理的进程,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单行条例,以此规范村务公开工作。将村务公开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保障村民依法行使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

云南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穆永新在作《关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务公开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时指出,实行村务公开是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推进村民自治的重要举措。条例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符合自治州健全村务公开制度、完善村民自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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